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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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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标志,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企业的语言文字。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某一商标的权利。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依法享有在一定区域内对某一名称的专用权。企业使用的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即取得一定地域范围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2、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由于企业名称是分地区登记的,不同行政区划的企业在冠以不同地域名称后可以拥有相同的企业字号,而商标是全国范围内统一注册,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只能有一个注册人拥有相同或近似商标。所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就会产生冲突,主要情况是:(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2)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被他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在实践中,由于使用方式不同,企业名称只有经核准登记后才可以使用,企业名称成知名的难度要大,而商标不论其是否已被核准注册,均不影响商标所有人依法使用,商标知名相对企业名称而言要容易得多。因此,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的在先权利。

    3、冲突的解决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可由登记主管部门纠正。《商标法》第27条、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进行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认定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应主要考虑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间与商标初审公告、注册的时间;各自使用是否会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哪个知名度更高;申请注册是否有抄袭模仿他人的主观恶意;各自使用方法是否妥当等。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首先可以与侵权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据上述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手段或诉讼方式解决。
文章页数:[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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