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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24万 仿冒侵权“宁夏红”案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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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宝鸡金健果业有限公司、中宁宇丰枸杞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与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包装相近似的产品,并对其侵权的包装、装潢予以销毁;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至此,长达3年之久的仿冒侵权“宁夏红”案终结。

    据了解,2002年12月,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商品特有商标、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将宝鸡金健、中宁宇丰、中宁宁宝红、银川纳赛龙酒业等公司作为被告,向中卫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原中卫县人民法院将两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银川市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香山酒业不服判决,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高院在审理中认为,“宁夏红”枸杞酒于2001年9月18日上市,枸杞红酒2002年10月28日上市,上市后在宁夏区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仅2002年的广告宣传费为3300多万元,产品销往区内外十多个省市。中卫县工商局对其名称、包装、装潢作出特有认定。“宁夏红”枸杞酒的商标、包装、装潢为其特有,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仿冒宁夏香山酒业生产、销售的“宁夏红”枸杞酒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

    2001年,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家设立知识产权专职管理部门的企业,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帮助和指导下,建立了企业知识产权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加速产品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构筑外观设计专利阵地。在加强商标的储备、培育和打造名牌产品的基础上,注重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三重防护,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屏障,获取无形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目前,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宁夏红集团五大系列近百个品种产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90项,申请注册商标6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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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由本网收集整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日期: 200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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