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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书缔约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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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05年1月1日,共有56个成员国 

  欧洲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赛浦路斯;

  亚洲

  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不丹,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伊朗;

  非洲

  阿尔及利亚,埃及,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塞拉利昂,苏丹,斯威士兰,纳米比亚;

  北美洲

  古巴

注:

  1、凡是协定成员国的国家,无论是否是议定书的成员国,与中国皆适用协定。

  2、仅是议定书的成员国的国家,与中国适用议定书。

  3、其中欧洲的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马德里协定只将其当作一个国家。

  4、美国已于2003年8月2日完成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正式程序,美专利商标局从11月2日起接受马德里商标申请。

  5、赛浦路斯自2003年11月4日起成为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成员国。

  6、伊朗自2003年12月25日起成为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成员国。

文章页数:[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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